車禍被害人領了職災補償的給付,還可以跟加害人要工資損失嗎?
▲車禍被害人領了職災補償的給付,還可以跟加害人要工資損失嗎?來源:萬狀通-legal885。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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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害人領了職災補償的給付,還可以跟加害人要工資損失嗎?
1. 車禍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為車禍而有段時間必須在家休養無法工作,這段期間的工作損失,也就是因此必須請病假而未能領取到的薪資,是可以依法向加害人求償的,但如果車禍發生在上下班時間的路程上,這種情況會被認定屬於職災,那當公司跟勞保都有給職災補償,是否加害人可以主張扣除已經受領的職災補償部分呢?
2. 關於這個問題,要就加害人的身分加以區別,若加害人跟雇主不是同一人,依照多數實務判決見解都認為:「惟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與依民法規定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者不同。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59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旨在避免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就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對於雇主為重複請求,有失損益相抵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侵權行為加害人自不得以被害人已受領雇主因履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所定原領工資補償義務而支付之職災補償金為由,主張被害人未受有薪資損失,且非雇主之侵權行為加害人亦不得以此抵充其依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法所負損害賠償債務。」也就是如果當加害人不是雇主時,因為職災補償是依照勞動契約所為的給付,與車禍造成受害人無法工作的損失是兩回事,不符合民法第218條之1損益相抵所要求同一原因事實之要件,認為這時候加害人不能主張損益相抵來扣除已經受領之職災給付。
法院判決全文連結:https://reurl.cc/EpeqVR
3. 當然,若加害人跟雇主是同一人,依照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本就可以抵充,避免員工因同一職災事故對雇主為重複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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