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想請假出去玩!勞工已按請假流程,雇主該准許嗎?
▲試用期間想請假出去玩!勞工已按請假流程,雇主該准許嗎?圖片來源:unsplash,CC Licensed
姑且不論試用期間請假出去玩是否適當、雇主觀感是否不佳,但勞工既已按公司請假流程辦妥請假程序,雇主能否不准予?
此議題本會已有專文討論:「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雇主有無請假准駁權」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事假之前提係「事故必須親自處理」!!
至於所謂的「事故」並無定義、也未限定事故之程度,且本於申請事假勞工已讓施該日工資請求權,且雇主可對於勞工全勤與拆勤予以評價,故一般不會對於事故過度探究,是以請假正當性的認定,建議將重點應放在「必須親自處理」。
如同家庭照顧假,雖家庭照顧假係明文「重大事故」為請假事由,但如何界定「重大」?
試舉例:
勞工老年得子且三代一脈單傳,因此對於幼子呵護至極,而幼子不慎感冒
縱使感冒對於外人來看,可能並非大病
但對於父母而言可能已經是天崩地裂的「重大事故」。
回到本件,本件勞工既已與女友約定出遊,該出遊活動當然應該只能由勞工親自履行...吧!?
此外,勞工已於「一週前按公司規定、提早申請」事假,以客觀來說勞工申請事假之正當性應無疑義。
不過不可諱言,此舉對於雇主而言「觀感相當不好」
不過勞工申請事假本來就能扣考績、全勤,雇主本得以:
- 公正
- 客觀
- 公開
建構適當的考勤制度以評價勞工是否勝任,若勞工真的因為請這幾天假,而導致試用期分數未達標、不合格,雇主亦可逕自依法資遣
- 前提是要真的有不適任事實
- 單純因勞工請假就不通過不ok的喔
- 考評制度對於試用期、正職員工都很重要
本件公司縱因人力需求,而希望勞工不要請假,但勞工已於一周前請假,雇主本應有適當時間進行人力調度,又或者「協商」勞工先不要請假而非逕自否准。
本於勞資地位本不對等,倘若能好好的溝通,多數狀況下勞工多會妥協,雖然結果都差不多(不給假),但過程是「強硬否准」或「協商改期」其實對於雙方關係的影響會有很大的差異。
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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