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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特別休假」需過問雇主?這是只有勞工才擁有的專屬排定權!

想請「特別休假」需過問雇主?這是只有勞工才擁有的專屬排定權!-HR
▲想請「特別休假」需過問雇主?這是只有勞工才擁有的專屬排定權!(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連結:Pexels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請特休是『告知』,不是『請求』」
日、台對於勞動教育都還需要更多進步啊!!
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在106年1月1日新修法施行後,特別休假的排定權即屬於勞工專有,雇主僅有「協商權」,而無從否準勞工排定之特別休假。
雇主固可制定特別休假之請假流程,但縱使勞工未按該流程請假,雇主依然不能否準給假,至多就其未依規定辦理請假予以考績評價(且該請假流程需合理、適當)。

按同條文第4項,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未休畢者,除雙方協商遞延者外,雇主應將未休畢之日數結清。
此外,特別休假的遞延只能一次,倘經遞延後仍未休畢者,不得再協商遞延,而應以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之工資基準結清工資。

至於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乙節,可參勞動部函釋:
勞動部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四、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簡單說:
⭕年度終結(特休期限屆滿):應納入平均工資
❌契約終止:屬於契約「後」所得,不納入平均工資

不過特別休假應如何納入平均工資,法無明文規範,本於特別休假請假期間為「一整年度」,因此較為公允之方式,應係將特別休假工資平均分配於整個特休年度(12個月)。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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