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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因勞工請求不加保!投保就是雇主「義務」,與勞工同不同意毫無關係!

別因勞工請求不加保!投保就是雇主「義務」,與勞工同不同意毫無關係!-HR
▲別因勞工請求不加保!投保就是雇主「義務」,與勞工同不同意毫無關係!(圖片來源:ghibli

文/勞資手札(原文標題:投保是雇主公法上義務,跟勞工一點關係都沒有,勞工只是受到反射利益)

投保是雇主公法上義務,跟勞工一點關係都沒有,勞工只是受到反射利益

  • 簡單說就國家強制給予的雇主義務

  • 勞工並沒有權利代替政府免除義務

投保不是勞工權利,勞工權利是「申請保險給付」
投保是雇主義務,不因勞工而豁免,以下判決就很明確告訴你各位: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上訴人係屬強制加保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上訴人自有義務自被上訴人到職之日起為之投保勞工保險,此項強行規定,自不容當事人任意以契約加以變更或免除而排除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勞上易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應據實為其所屬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強制義務,不因取得勞工同意,而得解免其責任,是上訴人所為上開抗辯,自非可取。」

本件勞工很貪婪!?吃像很差!?
是,確實。
但勞工貪是勞工貪,雇主笨是雇主笨
貪跟笨是兩件事情
不會因為勞工貪,所以就不用賠償
投保屬於雇主義務,不問勞工同意與否,因此縱使不投保是勞工主動提出,雇主也無法主張過失相抵、減少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末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簡單說,勞工要求雇主不投保,縱使認定屬於故意、過失,但是
勞工自始就無權決定是否投保
雇主一開始就不問勞工意願,而應該負擔投保義務

勞工拒絕投保的行為,不會導致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本來投保就不用勞工同意)

  • 勞工不投保,不要用

  • 勞工沒帶資料,照樣投保、事後補正就好

  • 勞工有欠債,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不要協助高薪低報

協助隱匿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告雇主,並向雇主索賠喔!!

投保很重要,不投保只是搞死自己
勞工要好好保護自己、雇主也要好好保護自己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原文標題:投保是雇主公法上義務,跟勞工一點關係都沒有,勞工只是受到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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