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並依5月上路勞災法增訂條文!
▲勞動部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並依5月上路勞災法增訂條文!(HR好朋友編輯製作)
文/胡珈瑋
勞動部於3月14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這次修正的重點為配合111年1月18日施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15條原定「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因此配合修正。
另鑒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於是依該法第6條規定增訂第8點第3款。其餘部分文字酌作修正使文義更明確。
修正條文部分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下列:
第二點: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僱用中高齡及高齡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同。
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第六點勞動條件基準的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的第(六)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其他假別及相關權益:
2、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家庭 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乘以 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新增第八點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下列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一)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四、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薪資,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就業保險法第40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 其月薪資總額,依各該保險適用之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
第九點安全衛生第二款: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及安全,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環境、作業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拖,及提供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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