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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一定要申請嗎?

加班一定要申請嗎?-HR
加班一定要申請嗎?來源:萬狀通-legal885

加班一定要申請嗎?

1. 關於加班費,在實務裁判上,往往會遇到一個證明上的問題,在員工真的有加班的前提下,到底是雇主要求而加班的?還是員工故意拖延工作來賺加班費?而通常法院會認定在雇主要求的情形必須要給加班費,不過,若是員工故意拖延的情形,則不能據此向雇主要求給付加班費,但基於舉證責任的規定,當員工請求雇主給加班費,就必須證明其加班是經過雇主同意。這對於員工而言實在是相當重的負擔,畢竟勞雇關係不對等,雇主若僅是口頭交代,除非勞工上班時間都帶著錄音筆,否則很難舉證有經過雇主同意。

2. 為此,勞動事件法第38條特別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也就是說,當員工的上下班紀錄顯示確實有加班的事實,依照法條規定就應該推定是經雇主同意來執行職務,也就是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該由雇主舉證員工加班並未經雇主同意。

3. 那雇主該如何舉證推翻呢?我們來看看這則高等法院判決怎麼說: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固為勞動事件法第38條所明定。惟此係因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故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觀諸其立法理由即明。是勞工雖得依出勤紀錄所載之出勤時間,推定其業經雇主同意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然雇主就員工加班一事如已預先以工作規則加以規範,而勞工獲推定出勤之時間與工作規則不符時,雇主仍得本此推翻上開推定。」
也就是當公司有制定工作規則,或是勞動契約內有寫明加班必須經過申請,或是其他管理資料可以證明其他人都有作,就這個勞工跟別人不一樣時,仍得推翻此一勞動事件法之推定。

法院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NQJcbJ

4. 當然,有的人可能會認為,公司就算有定規則,也只是應付勞動檢查而已,實際上加班申請哪有那麼容易過,但若公司真的常態性要求加班,或多或少應該都會留下紀錄,上面這則高院判決,就是因為勞方這邊雖然主張長達2年多的時候,都要在下班時間過後加個半小時到一小時左右的班,但卻沒有提出任何嘗試過申請加班被拒的證據,或是主管有要求其加班的紀錄,這樣的主張相當違反常理,所以才會被法院駁回關於加班費的請求。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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