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禁止勞工兼差到底行不行?只要不影響這件事基本上就OK!
▲雇主禁止勞工兼差到底行不行?只要不影響這件事基本上就OK!(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原文標題:實務中,許多公司會有禁止勞工兼差的規定,這樣的規範是否合理呢?)
實務中,許多公司會有禁止勞工兼差的規定,這樣的規範是否合理呢?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76 號民事判決:
「參酌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應屬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唯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等情」
以上判決已經有滿明確的說明了
勞工確實在「工作時間」內應從屬於雇主
但勞資雙方非全人格的結合,下了班以後雙方就沒瓜葛了
雇主不可以支配勞工的私生活
也不應因勞工的私生活行為而懲戒勞工
除非!!
勞工的私生活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公司活動、有害公司社會評價
因此老闆能否禁止勞工兼差的問題,即已有答案
勞工於下班、休假期間的時間由勞工自由支配
勞工要休假還是要兼職,自然也是由勞工自行選擇
早年內政部也有類似的解釋,如下:
內政部76年07月25日(76)台內勞字第519110號函:
「勞工於上述各種假期內兼差工作,與該法設定各種假期之立法原意有所違背,惟勞工於上開假期內,雇主亦無調派其工作之權利,故因勞工個人原因臨時兼差,應以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為原則。」
因此勞工利用閒暇時間兼職,原則上雇主不能拒絕或因此給予不利對待,除非勞工兼職已具體影響雇主經營,例如:
勞工因兼職而使體力難以負荷原職工作
勞工具備公司一定程度生產專業、技術,但卻到「競業」工作
對了,競業禁止!
前些日子滿多勞工朋友有問這個議題,雇主於契約中明文約定在職中競業禁止,他上網詢問許多人告知此約定違法。
他們說,因為雇主沒有給與合理補償,因此屬於違法約定、無效。
但讓我們看看勞基法對於競業禁止的規範:
勞基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離職後」
勞基法第9-1條規範的範疇是「離職後」競業禁止,而非「在職中」的競業禁止!!
因此勞工在職中能否約定競業禁止,還是應該回歸是否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例如:
A餐廳的行政主廚,下班後當然不行到隔壁街的B餐廳兼差。
A餐廳的服務生,下班後則到B餐廳兼差當服務生則應無不可。
這應該不難理解,畢竟餐廳的餐點菜單極為重要,而行政主廚除了負責制定菜但,更有相當程度的人事主導權。
若同意讓A公司的行政主廚到B餐廳去兼差,恐怕就會嚴重影響A餐廳的「事業活動」,因此雙方約定「在職中」競業禁止就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
既法無明文規範「在職中競業禁止」需要給與補償,那麼原則上只要雙方白紙黑字約定好,就會有效果。
不過同樣的情境,若換到一般服務人員
除非A餐廳服務有特殊的技術、涉及營利與經營秘密
否則,此約定衡諸勞工所受損害跟雇主的損害,恐怕會因對勞工的利益遠大於雇主,而有構成民法247-1條「顯失公平者」而無效的可能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原文標題:實務中,許多公司會有禁止勞工兼差的規定,這樣的規範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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