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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叫員工簽保證書,被廠商倒帳就可以扣員工薪資?

公司叫員工簽保證書,被廠商倒帳就可以扣員工薪資?-HR
▲公司叫員工簽保證書,被廠商倒帳就可以扣員工薪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1. 事實摘要:

台中有家煙品經銷商,雇用數名業務司機,在業務司機到職時,就會請司機簽署員工保證書,載明如有品行不端侵占公司財物、貨款或在外作業貨款、貨物遭竊、遭搶、被倒帳、跳票及任何疏忽非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名譽或財物損失時,願負賠償責任。
而其中一名司機,就是因為公司說這名司機負責的廠商有倒帳的問題,從99年開始就扣薪扣到102年,總共扣了15萬6千元,司機為此提告主張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該保證書連非可歸責於勞工的部分也要勞工負責顯失公平應屬無效等,請求公司返還被預扣的新資。

2. 公司抗辯說:

雇主雖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惟若損害已經發生,仍非不得以之作為損害賠償請求,於勞工薪資內主張抵銷扣除。
原告於任職之初,即簽有員工保證書,載明如有品行不端侵占公司財物、貨款或在外作業貨款、貨物遭竊、遭搶、被倒帳、跳票及任何疏忽非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名譽或財物損失時,願負賠償責任。
茲因原告負責之廠商所簽發之支票有跳票之事實,被告依上開員工保證書之約定向原告求償,並自工資內扣抵,沒有違法不當的問題。

3. 法院的判斷:

(1) 法院引用民法第247條之1表示,若屬定型化契約之條款,法院可介入審查是否有顯失公平問題來決定是否有效:

「鑑於我國國情及工商發展之現況,經濟上強者所預定之契約條款,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防止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故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而為原則上之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及各款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時,其約定為無效。
是該條第二款所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應係指一方預定之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而言,而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

(2) 這件案子公司將自己經營生意的風險部分轉嫁給員工,有顯失公平問題而屬無效約定:

「本件原告所簽署之員工保證書雖約定廠商跳票、倒帳時,員工應負賠償責任,惟原告僅是被告受僱之員工,本不負企業盈虧之責,況且,被告並未禁止員工收受廠商以交付支票之方式給付貨款,業據證人池源銘證述在卷(見本院103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6頁),故系爭員工保證書,在未區分廠商倒帳或開立之支票跳票之原因,是否有可歸責於員工之情形下,一概要求員工應就廠商倒帳或跳票負賠償責任,顯有不當加重員工責任之情形。
茲證人池源銘 亦證稱:該份員工保證書是由公司準備,一進入公司就簽署等語(見本院同日筆錄第2頁),則系爭員工保證書顯屬定型化契約。
再參以原告簽署該契約時,係以求職者之身分,在被告公司之要求下簽署,磋商變更之餘地已被壓縮。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簽署之員工保證書,關於廠商倒帳、跳票時,員工應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之規定,應屬無效。」

(3) 最後法院認為,公司既然提不出任何倒帳可歸責於司機的證據主張,因此判決公司應返還所有預扣的新資。
法院判決全文

4. 有時候雇主真的別太超過,有些經營風險事本來就該自己承擔,而不是雇員工當保險用,不然何必開門做生意?當然也不排除實際上雇主只想弄個承攬,但弄過頭被當成雇傭關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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