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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延長工時,是否即屬適法?

『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延長工時,是否即屬適法?-HR
▲問題:事業單位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延長工時,是否即屬適法?(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按91年12月25日修正前原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為: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嗣因我國企業成立工會者洵屬少數,為強化並保障勞工集體協商權,爰於91年12月25日修法時將延長工時之「公法上同意權」改轉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條文修正為:「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就前述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程序,勞動部107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第36條...規定,雇主擬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制換班」、「例假七休ㄧ調整規定」...等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始允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前述所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就「制度上」允否雇主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為同意。
又因以全時勞工而言,其ㄧ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ㄧ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雇主如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自仍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2日勞動2字第1000070102號函參照)。

3.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制度上同意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21日勞動2字第1000020007號函略以:
「二、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非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不得為之,尚不得以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業於勞動契約約定為由,免經前開程序。」
從而,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制度上程序」為「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而「私法上程序」為「經個別勞工同意」,後者所稱私法上經個別勞工同意,得以勞資雙方簽署書面勞動契約方式取得勞工概括同意權。

4.因此,必也兼顧透過「制度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及「私法上之個別勞工同意」,雇主才能合法使勞工延長工時,未經「制度上之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仍屬違法,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裁罰,且雇主不得以違法加班受有行政裁罰為由拒絕發給勞工加班費,蓋因雇主已受領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之勞務,而有勞務即有報酬,此乃天經地義。


『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延長工時,是否即屬適法?-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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