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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要知道》 員工不當離職,該如何求償?
▲《老闆你要知道》 員工不當離職,該如何求償?
本圖文由 李明勳律師 - 你的法律好幫手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律師,我是店家的雇主,最近遇上員工惡性曠職,沒說一聲就消失好幾天,該怎麼求償?」
無論是企業或是小型店家雇主,都可能會遇上員工因為各種因素而曠職或不當離職,若是雇主因此而造成損失,有什麼辦法可以求償嗎?
勞動基準法的離職、曠職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非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照以下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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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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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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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當勞工曠職沒有任何消息,且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一種法定解僱事由的時候,雇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這邊要注意的是,針對曠職的部分,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即使員工曠職,對於正常出勤時段,還是必須支付薪水。(勞動基準法第26條)
若造成損失,該如何求償?
勞基法雖然有規定離職預告期,卻並沒有明確罰則,除了依照民法規定,雇主舉證因為員工不當離職而造成損失(例如:因缺乏人力臨時需要請其他替補勞工而多支出的薪資、成本等)可以訴請損害賠償外,適時在勞動契約加入違約金條款,也可以減輕舉證困難。
本圖文由 李明勳律師 - 你的法律好幫手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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