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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都不給身分證辦理入職手續,老闆可以以此為由開除嗎?

上班都不給身分證辦理入職手續,老闆可以以此為由開除嗎?-HR
▲上班都不給身分證辦理入職手續,老闆可以以此為由開除嗎?:萬狀通-legal885

1. 事實摘要:

勞工起訴主張說自己在104年7月12日受僱擔任公司服務人員,被公司無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因公司終止不合法,請求法院判命公司給付勞工共計6個月的薪資19萬2,000元。

2. 公司抗辯:

於勞工上班前即告知需攜帶身分證,惟勞工上班首日未帶身分證,其以為勞工只是粗心未帶,遂請同事轉告勞工次日上班需帶上開證件以辦理入職及勞健保手續。詎勞工隔日上班仍未攜帶身分證,而上班首日攜帶身分證乃一般社會常理,尤以當時勞工已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實不該發生此等失誤。又勞工工作之時不認真,其因而決定不雇用勞工。

3. 法院認為勞工一直不帶身分證,讓公司難以辦理入職及投保勞保手續,欠缺維繫勞資關係的意思,認為公司解雇合法:

(1) 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
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
此由勞基法之立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

(2) 勞工業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佐證。
而雇主因須為到職之勞工辦理勞健保加保事宜,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乙節,乃為事理之常,且雇主亦不可因勞工未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而免除其投保責任 ,仍應擔負勞基法上補償責任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賠償義務。
是勞工遲未配合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乙情,已足見勞工主觀上欠缺維繫勞資關係存續之意思,倘公司仍僱傭勞工,反將使其自陷違反法令之窘境與風險,故公司以勞工工作態度不符要求,亦無法改善,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依照前開說明,自屬合法。
法院判決全文連結

4. 老實講,上班一直不肯提供身分資料讓公司投保,在大多數公司應該都無法接受,或許勞工有債務問題,擔心投保勞健保會被扣薪,但公司也有選擇的權利,若真有問題應該一開始就說明清楚,而非以欺瞞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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