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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9小時,每月休6日,每月工資3.1萬元者,勞工得否再請求加班費?(以109年及110年為例)

4.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勞動部函釋意旨及法院判決意旨,勞資雙方得約定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已折入各種加班費,且每月工資總額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以基本工資為標準計算之各種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工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休息日及平日之加班工資。
故,前述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9小時,每月休6日,109年度及110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應達金額如下:

(1-1)於當月應放假11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4,048元;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4,334元。

(1-2)於當月應放假11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3,916元;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4,201元。

(2-1)於當月應放假10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2,660元;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2,934元。

(2-2)於當月應放假10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2,528元;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2,801元。

(3-1)於當月應放假9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1,271元;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1,534元。

(3-2)於當月應放假9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1,139元;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1,400元。

(3-3)於當月應放假9日:109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0,875元;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31,134元。

5.從前述說明可知,於109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範圍為30,875元至34,048元,雇主僅給付3萬元至3.1萬元,顯有不足;於110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範圍為31,134元至34,334元,雇主僅給付3.1萬元至3.2萬元,亦顯有不足。


『簡文成專欄』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9小時,每月休6日,每月工資3.1萬元者,勞工得否再請求加班費?(以109年及110年為例)-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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