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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診斷證明一定要醫院醫師開立?北市勞動局回應:不能因為是診所就拒絕!

安胎診斷證明一定要醫院醫師開立?北市勞動局回應:不能因為是診所就拒絕!-HR
▲安胎診斷證明一定要醫院醫師開立?北市勞動局回應:不能因為是診所就拒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我們聽過不少職場上懷孕的婦女在公司企業裡所面臨到的勞資問題比一般普通人來的要高,會有這樣的情形產生多半也與需要請假休養有密切關聯,甚至不少雇主還會藉由懷孕的理由資遣員工!而近來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也接獲民眾檢舉,想要申請「安胎假」卻被拒絕,原因則是民眾所提供的安胎診斷證明不是區級醫院醫師,而是婦產科診所醫師開立。

安胎證明不能因為是診所開立就不准假

勞動局回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雖然雇主的確可以要求勞工提出醫師開立之安胎診斷證明書作為佐證資料,及註明安胎需休養期間,但不能要求勞工一定要提具某層級醫院開立的安胎診斷證明才同意請假,凡經醫師開立之安胎診斷證明,應予以同意。
雇主不能因為診斷證明是診所開立就拒絕申請,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裁罰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

和安胎假有關之法規規定

而和安胎有關的法律條文,編輯也整理出來供讀者們參閱,法條裡就有明文規定相關請假規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款: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員工請安胎假,必要時雇主可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第1款:受僱者依前七條(包括第15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2款: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款: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也不能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員工請安胎假,必要時雇主可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安胎診斷證明凡經醫師開立應予以同意!另外勞動局也特別指出不能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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