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停電事件頻傳!若遇突發事件,工資該如何計算?
▲無預警停電事件頻傳!若遇突發事件,工資該如何計算?(首圖: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本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原標題《無預警停電!突發事件工資計算說明》
無預警停電!突發事件工資計算說明
一、前言
近日頻傳跳電新聞,現正進入夏季用電高峰期,倘若不幸電力突然中斷導致多區停電,公司不得不宣佈員工提早停工下班,則工資應該如何計算?的確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故今特別討論之。
二、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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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第11條,第22條及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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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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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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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重要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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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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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6年6月23日臺內勞字第513331號[2]。
重點:重整期間 (停工) 工作年資及特休年資併計。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台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3]。
重點: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5月11日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4]。
重點: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8月18日台勞動二字第 0036018號函[5]。
重點: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資應由雇主照給。 -
行政院勞委會民國95年10月5日勞資三字第0950042398號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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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1月22日勞檢1字第1020150046號函[7]。
重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 -
勞動部民國107年3月14日勞動條 2字第1070130380 號函[8]。
三、突發事件與停工說明
(一)何謂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是指「…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9]」。
又『事變』係指自然之事變,如水災、風災、地震、戰亂等人力不能抗拒的意外災害[10];至於『突發事件』係指該事件之發生為人力之所無法控制及預知,且非循環性之緊急事故[11]。
據此,因停電造成之停工為「突發事件」。
(二)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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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
(1)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2)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3)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3]。 -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
(1)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2)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
(1)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2)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若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