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行政函釋回顧─打工被要求繳交保證金跟制服費用,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
▲行政函釋回顧─打工被要求繳交保證金跟制服費用,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萬狀通-legal885。
- 作者:連睿鈞律師
-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 雷公尛podcast頻道:https://open.firstory.me/user/ckquipc242vql0930w7n17yxr
問題說明:
20幾年前某些商家會要求工讀生上班時簽約,除了要求工資內一部分作為保證金,在離職後確認沒有需要賠償的問題時退還外,還會跟工讀生收個500~1000元作為制服費用,但被人質疑這樣收保證金跟制服費用的作法,是不是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禁止的規定?
當時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
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律師閒話:
20幾年前我自己也有在大賣場當過工讀生的經驗,那時候大賣場只要我們繳500元作為制服的保證金,以免出現工讀生離職又不還制服的情形,畢竟制服很醜,你不太可能會花500元買下,這種情況就跟上面當年勞委會函釋不一樣,因為只單純就制服繳納保證金,並沒有顯失公平或是將營業成本或風險轉嫁由勞工分擔的問題,所以雇主在經營上,若有同樣顧慮也可參考大賣場的作法。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簡文成專欄』 雇主得否與勞工約定制服費用由勞工負擔,並自工資中扣抵?
別以為只是工讀生就沒有「加班費」!如何計算時薪制加班費這邊一次看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