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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也和 HR 有關!職場上勞工被跟蹤騷擾,公司也需要有因應對策?
▲跟騷法也和 HR 有關!職場上勞工被跟蹤騷擾,公司也需要有因應對策?(圖片來源:unsplash)
文/陳業鑫律師
「我們公司員工跟公司申訴說她被同一棟大樓其他公司員工跟蹤騷擾,請問我們公司要怎麼因應?有什麼法律責任?」一位外商公司人資長問我上述問題。
由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已經在今年(111 年)6 月 1 日正式施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在 5 月 17 日發佈公告,提醒事業單位於規劃推動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時,將跟蹤騷擾防制一併納入宣導及採行防範措施之規劃。
跟騷行為有哪些?
依跟騷法第3條規定,跟騷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共有八類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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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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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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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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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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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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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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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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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保護跟騷行為受害人機制有哪些?
依據跟騷法第 4 條規定,分別有警察書面告誡、提起跟蹤騷擾行為罪刑事告訴及保護令三種機制分別說明如下:
警察書面告誡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案件經調查後,警察機關如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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