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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本質是一種「要約引誘」,但「要約引誘」≠「要約」!

招募廣告本質是一種「要約引誘」,但「要約引誘」≠「要約」!-HR
▲招募廣告本質是一種「要約引誘」,但「要約引誘」≠「要約」!(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如果違反上開規範,可處 6 萬~ 30 萬元

不過,招募廣告本質是一種「要約引誘」,白話解釋就是:丟出一個條件,希望其他人看到後主動來締結契約
要注意!!「要約引誘」≠「要約」

最主要差異在於提出「要約」者,會被「要約」拘束(除非事前有特別聲明),但提出「要約引誘」者並不會被「要約引誘」拘束。
法依據如下:

民法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就是「要約」如下:
早餐店菜單載明大冰奶一杯 35 元
對象(給特定人,消費者)與內容(消費金額)皆相當明確
因此屬於「要約」
早餐店老闆娘對消費者承諾了大冰奶的價格,不能坐地起價

而「要約引誘」則是以下狀況:
廣告傳單表示:「有批牛肉好便宜,需要就打這個電話吧」
廣告對象為不特定人、內容「好便宜」也並不明確
因此屬於「要約引誘」
廣告是為了吸引不特定人,與公司締結購買牛肉的契約,至於牛肉能多便宜?到時候可以再討論

這樣看來,應該就可以知道「招募廣告」本質上是「要約引誘」

  1. 雇主丟出廣告,吸引求職者

  2. 勞工看到廣告,前往應徵

  3. 勞資雙方就勞動條件討論

  4. 雙方合意就達成勞動契約的締結

所以按上述概念推論,其實雇主並不一定要依據招募廣告的條件僱用勞工

那為甚麼還有公司會被罰?
簡單,答案只有兩個字「太扯」!

例如:
廣告薪水開三萬、面試也沒討論,到職後才跟人家說3萬是底薪含獎金,薪水不一定有到 3 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327 號判決
「查該廣告內並未載明最低廣告額度,自應認其底薪為 3 萬元;惟原告實際對僱用之員工薪資之計算方式是以業績計算,即雖起薪為 3 萬元整,但每月應達業績額為 20 萬,業績每少 1 萬元扣薪資 1,500 元,超過業績則核發所定金額之獎金」
「足認其廣告所載『薪3萬起另加獎金』,與實際上係『薪3萬起另依業績加減獎金』者不符,原告涉有『為不實之廣告』之違法,事證明確。」

本件徵才廣告內容如下:
「誠徵廣告 AE12 名 (每一行政區 1 名),高中職以上男女、 基本電腦打字美編、自備機車、對該行政區大街小巷很熟、 採訪新聞、洽談廣告,薪 3 萬起另加獎金」
本來是說薪水 3 萬加獎金,結果到職後跟說:
「對阿,3 萬元加獎金,但是業績不到的話薪水倒扣喔~」

阿這樣…被罰活該阿,而且還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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