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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看!員工績效不佳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執行 PIP 時的這幾點你都知道了嗎?

HR必看!員工績效不佳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執行 PIP 時的這幾點你都知道了嗎?-HR
HR必看!員工績效不佳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執行 PIP 時的這幾點你都知道了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陳業鑫律師

「公司最近想對一位工作績效長期不佳,態度又差,不想配合改善的員工,啟動PIP計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但因為過去公司從未真正啟動PIP,大部分都是協議資遣走人,但這次員工態度異常強硬,我們也耳聞許多公司因為執行PIP的過程有瑕疵,導致後續訴訟結果發生不利於公司的狀況,請問技術上要如何執行PIP?」

一位科技業上市公司人資長最近問我這個問題。

由於法院判決向來要求企業解僱員工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因此在實務上發展出績效改善計畫(人資圈一般簡稱PIP),以符合此一原則。

通常中大型企業都會制訂公布PIP相關辦法,甚至訂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上,以便勞資雙方合意遵循。但實際上操作時,總有一些技術問題,讓企業人資同仁不知如何處理,一旦操作產生瑕疵,恐怕解僱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

PIP 程序中,多久要開一次績效檢討會議?

以 PIP 期間設定 90 日為例,可以每 15 日進行一次績效檢討會議。亦即 90 日的 PIP 期間,除了Day 1 的啟動會議 kickoff meeting 外,於 Day 15,30,45,60,75分別會有一次績效檢討會議,加上 Day 90 的期末總評會議 convolution meeting ,就有 6 次績效檢討會議。

各該開會時間地點,公司可以在第一次的啟動會議上一次告知被要求績效改善的員工,毋須再每期逐一通知。

當然,若每次會議前再逐一通知,讓程序更為周延,當然更好。

檢討會議要討論哪些內容?

這 6 次的檢討會議中,除了檢討 KPI 外,對於被評估員工於此期間執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可載入 PIP 評估內容。

要特別注意的是,為符合明確性原則要求,應於會議中具體指出公司規定或主管指示為何、被評估員工如何違反或沒有完成工作績效、具體建議其如何改善,為求嚴謹,可以全程錄音及記入會議紀錄。

若 PIP 評估未通過,後續程序應如何進行資遣解僱?

舉例而言,若該員於 Day 90 的 9/6 期末總評會議結論中,為公司宣告 PIP 未通過,公司就得立即通知該員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解僱,然解僱生效期應僅得訂於資遣通報完成 10 日後,以免有違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

具體時程為:9/6 期末總評會議宣告 PIP 未通過後,公司決議資遣,人資當日立即向主管機關進行資遣通報,必須遵守 10 日通報期間,生效日訂於 9/17。

總之,若員工未通過 PIP,公司亦確定欲資遣解僱,時程上應密接於 PIP 程序終了日後,否則一旦拖延時日,之後再決定再資遣,公司於勞資爭議訴訟上欲證明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將有相當風險。

工資如何計算?

承上例,9/17 當日該員資遣解僱生效,公司得通知該員不需再進公司,並於 30 日內給付 9/16 前之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並結清加班費及所有應給付薪酬。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曹新南專欄】不是只要付資遣費,就能隨意開除員工!有關《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十點分析
◆ 對於不適任的員工,雇主能不能開除他呢?如果開除,雇主須不須要給付資遣費呢?|德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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