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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產假規定與注意事項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產假規定與注意事項-HR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產假規定與注意事項(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勞動部近期於 111 年 7 月 25 日發布了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681 號函,針對產假起算日做出最新解釋。本期白話勞動法將藉此機會,與夥伴們一起複習產假之相關規定與注意事項。

一、產假屬強制規定

產假的目的,在於使產後母體調養恢復體力,所以不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用字,皆為使女性勞工「停止工作」,再依懷孕期間長短對母體的影響程度,強制雇主給予必要的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也正因為目的在母體保護,因此產假只看女性勞工分娩或流產的事實,並不論女性勞工已婚或未婚、也不分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此外,產假權利不可拋棄,故就算勞工同意、甚至勞工主動希望出勤,雇主也不能使勞工出勤。

二、產假天數規定

「產假」、「流產假」,只是一般習慣的區分方式;實際在勞基法與性平法條文規定中,一律稱之為「產假」。產假期間天數長短,除了勞基法第 50 條與性平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的依懷孕期間長短判斷外,若再加上「分娩」與「流產」的定義(註1),大致可區分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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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勞動三字第 0910055077 號函:「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註2:(80)台勞動三字第 18494 號函:「女工經醫師診斷為十二週流產,其與妊娠三個月或八十四天流產之意相同。」

三、產假期間認定

1.產假起算:

產假最遲從分娩或流產當日起算,且包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在內、依曆一次請完。但如果女性勞工分娩或流產之時,當日已經完成勞務提供(即「已下班」),則可從次日起算產假(此即最新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681 號函釋內容)。

2.請產假待產:

女性勞工若有請假待產需求,除了利用特別休假、補休、事假之外,也可考慮提前申請產假因應。在分娩前請產假,最早可於產前 4 週即開始申請、也可以分次申請(仍以「日」為請假單位)。然而為了產後恢復體力,最少要保留 4 週的產假額度在分娩後一次請畢;又考量分娩日期的不確定性,一般不建議將 4 週產假額度盡數用在分娩之前,以免影響產後恢復母體健康。

3.到職前分娩:

女性勞工在到職前分娩,雇主原則上不須給產假;但若到職時仍在分娩日起算8週之產假範圍內,則雇主仍要給予剩下的產假天數。舉例:到職前 5 週分娩,則到職起算 3 週內仍屬法定產假範圍,雇主應給剩餘的 3 週產假。另,在留職停薪期間分娩者,除非女性勞工與雇主協商同意提前復職,否則認定方式與到職前分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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