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產假規定與注意事項
四、產假工資計算
1.月薪制:
依分娩前已發給或已結算而等待發給的最近一個月工資(含全勤獎金),除以 30 換算為產假期間照給之「1 日工資」,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之。但「1 日工資」若低於「日平均工資」(6 個月期間總工資除以期間總日數),則以「日平均工資」為準。
(「與平均工資比較、取較高者計算」一節,可參照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雖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但由於函釋仍然有效,若事業單位欲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成本,仍建議依主管機關函釋辦理)
2.時薪制:
A.每週工時固定者:每週工時乘以 8 週,再乘以約定時薪
B.每週工時不固定者:由分娩前 6 個月之工時分佈(可考慮以 6 個月之平均每週工時計算),推算產假八週期間之工時總數,再乘以約定時薪
3.一星期及五日之流產假:
法無明定雇主給付薪資義務,因此雇主可不給薪。但勞工亦可請病假因應,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給付病假工資。
五、其他特殊狀況提醒
1.雙胞胎於不同日先後生產者,產假自第一胎分娩起算,至第二胎分娩後 8 週為止。
2.雇主於女性勞工產假期間招募職務代理人,可與職務代理人簽訂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但特別提醒:定期契約職務代理人的工作內容,必須侷限在原產假勞工的工作內容內、不可增加額外工作,否則可能會被視為繼續性工作而被認定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3.女性勞工於勞雇雙方約定「減班休息」期間分娩,基於產假期間本就應依法使女性勞工停止工作、且照給工資,因此無法繼續實施「減班休息」;等產假期間結束,再視是否仍在原「減班休息」約定期間內而繼續實施。
4.最後,請尊重女性勞工產假權利,萬不得以其產假為由或因此貢獻低落,進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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