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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員工懷孕了,雇主如何調派人力才合法?

【宇恒週報】員工懷孕了,雇主如何調派人力才合法?-HR
▲【宇恒週報】員工懷孕了,雇主如何調派人力才合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一、前言

日前網紅廖老大在直播上分享其對於懷孕員工調派人力之看法,表明若員工因懷孕請假,屆時復職,將降薪並調職改當清潔工或警衛,更進一步表示要讓懷孕員工留職停薪等語,引起網路一片譁然。
然而,相信許多企業或人資在面對員工懷孕的情況,一方面考量業務順利進行,另一方面也要考量減輕懷孕員工之工作負荷,而有調整人力的需要,在實務上應該如何做,才不致調職違法、落入懷孕歧視之負面評價?

二、現行法令對於懷孕員工勞動權利所畫的界線

(一)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而前行政院勞委會(80)台勞動三字第18950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上開女工在妊娠期間,事業單位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即得申請改調,並未規定應以妊娠滿若干時間為要件;至所謂「較為輕易」之工作,應指工作為其所能勝任,客觀上又不致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者。該項工作是否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仍應依個案審慎認定。」

(二)準此可知,懷孕員工在妊娠期間,得主動請求雇主調動至其所能勝任且不影響母體及胎兒健康之工作,且不因此減少工資。而雇主倘欲單方調動懷孕員工之依據,相關勞動法令並未在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以外再為其他規定,此部分有賴法院實務見解給予較為具體明確之方向。

三、法院見解

(一)雇主單方調職懷孕員工輕易工作,仍應符合調動五原則

1.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判決1)

此條之立法目的乃為保護妊娠期間女工身體之健康,得為較輕易之工作,且雇主不得減少其工資。則依其意旨,若雇主在女工妊娠期間,自行將其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且未減少其工資,自無不許之理。又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②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③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④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⑤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亦有明文。
是若雇主因考量勞工於妊娠之情形,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亦未減少其工資,於不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前提,其調動應屬合法。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判決2)

原告自108年4月1日起擔任被告公司之業務助理,其工作內容包括每日KEY單,撿貨給倉管包裝、倉管再檢查,每日整理新竹貨運單、月底核對,協助出貨、退貨相關流程、查詢客戶出貨、退貨紀錄,每日檢查銷貨單有無留底,自取或貨運寄送,及叫貨、出貨、聯繫經銷商等業務,業據原告提出前手於108年4月1日交接工作內容之交接單及其於同年11月間整理之工作內容清單在卷可稽,前揭工作內容大部分均需有電腦、電話始得完成。嗣被告公司請原告於109年7月1日至公司提供勞務,係要求原告從事「將產品Q10裝入外盒」、「製作媽媽包」、「倉庫撿貨」、「貼出貨貨運貼紙」、「製作樣品包20份」,並將原告座位安排於公司角落,亦未提供原辦公所需之電腦及電話,有原告之辦公座位照片、原告與被告公司人員於109年7月2日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公司於109年7月1日所提供工作,與原告原從事業務助理之職務內容顯然有別,已屬勞動條件變更,且被告公司並未舉證前開調職行為係出於企業經營所需之考量,亦未就調職之必要性提出合理說明,揆諸前揭規定,足認被告公司之調職行為不符合前揭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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