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勞工加班也有法定程序?若勞工自主加班,符合這 4 條件可請求加班費!
▲要求勞工加班也有法定程序?若勞工自主加班,符合這 4 條件可請求加班費!(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李明勳律師
加班法定程序有哪些?勞工自行加班可行?
加班的認定,對於加班費計算及事業經營成本都有重大影響。本篇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勞工為例,簡短說明加班的定義、雇主要求員工加班的程序要求,勞工自主加班的前提條件,期待對勞雇雙方均有幫助。
一、怎麼算加班?
依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若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超過「正常工時」,就是所謂「加班」,雇主應給「加班費」。
二、要求勞工加班法定程序?
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即便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仍應注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小時。
此外,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如果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無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亦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三、勞工自主加班可行嗎?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是規定雇主使勞工加班的程序,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工自主加班,並沒有設計相關程序要求。
但全然否認勞工自主加班的合法性,對提供勞務的勞工相當不公平。因此,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多數認為,在符合下列條件下,應肯認勞工自主加班得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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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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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確實有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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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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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或業務上需要
四、歸納與整理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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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該超出部分就是俗稱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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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加班,除了獲得個別員工同意外,還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遵守加班時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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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要自主加班,雖法無明文規定相關程序,但依照司法實務,符合一定條件,肯認勞工自主加班得請求加班費。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勞動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相當繁瑣且複雜,而加班的認定對於加班費之計算及事業經營成本都有重大影響,必要時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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