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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中需工會與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以及勞動部最新函釋|曾翔專欄

勞基法中需工會與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以及勞動部最新函釋|曾翔專欄-HR
▲勞基法中需工會與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以及勞動部最新函釋(圖片來源:Pixabay License。)

文/曾翔律師

勞基法中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各種工時彈性化的制度,大多規定需有事業單位之工會同意,無工會之事業單位則由勞資會議同意,方得以合法實施。此種工時彈性化制度大致包括:

  1. 變形工時:欲實施30條及30-1條之雙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 延長工時:事業單位想要合法實施延長工時(即加班),除須個別勞工同意,亦需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3.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每月加班之上限為46小時,然而,如果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將單月延長工時上限調整為54小時,但每三個月仍以138小時為上限。

  4. 輪班間隔縮短:輪班間隔以11小時為原則,但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縮短為8小時。

  5. 例假週期調整:勞工原則上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得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也就是特定行業最長可連續工作十二天)。

  6. 女性夜間工作:女工原則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不在此限。(但女性夜間工作規定因違背平等權經大法官解釋807號宣告違憲。)

最新函釋見解-微型企業可用個別勞工同意取代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於111年10月28日公布新函釋(勞動條3字第 1110140959號令),指出:「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34、36 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亦即,日後勞基法中各項工時彈性化制度的實施,本來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若該事業單位屬於聘僱人數三人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則可以用個別同意取代勞資會議同意。

筆者認為,此項放寬無非是微型企業的管理和法遵能力有限,甚至根本不知道想要勞工加班也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知道勞資會議如何召開或是即便只有一個勞工也能召開,因此導致勞工主管機關只要稽查就必然開罰的情況。

筆者的建議

然而,即便勞動部放寬了此項規定改採個別同意可取代勞資會議,但筆者仍建議業界無論是否是微型企業,都還是以召開勞資會議為宜。

一來,勞資會議仍有它不可取代的溝通功能,無論公司規模大小總是得要與員工溝通,而且企業越小,其實實施勞資會議成本更小,尤其三人以下微型企業,說穿了無非是在雇主和勞工開會溝通時,依照勞資會議格式做個會議紀錄而已,其實並不困難;另一方面,企業的聘僱規模會變動,如果聘僱規模三人的企業哪一天突然聘了個臨時工,就變成四人以上單位,依函釋必須開勞資會議。與其等到變成四人以上單位時再來開會,不如早一點召開勞資會議進行同意,對雇主而言管理成本還比較小。

說穿了,其實本次函釋無非是要減少裁罰的總量,但對於雇主來說,若為了長遠思考,無論僱用規模,最好仍是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並透過勞資會議同意各種工時彈性化制度。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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