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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覺得員工愛請假!雇主可以拒絕勞工的請假嗎?

常常覺得員工愛請假!雇主可以拒絕勞工的請假嗎?-HR
▲常常覺得員工愛請假!雇主可以拒絕勞工的請假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工:有事想請假,但主管不准假。
主管:每天請假,找你來請假的嗎?

事業單位聘僱人工的目的乃「勞動力」,而勞動力與勞工並沒有辦法切割,當勞工請假時,雇主自然沒辦法繼續利用勞工的勞動力以經營事業,也因此多數公司對於勞工請假,都是持非常負面的態度。

但公司真的能拒絕勞工請假嗎?

對此,本會其實過往已有專文介紹: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雇主有無請假准駁權

簡言之,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3條所明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上開條文即已敘明:

  • 勞工有正當事故時,「得」請假

  • 雇主則「應該」依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標準給假

在法律中「得」是指「可選擇的權利」;「應」則是「強制義務」
因此勞工有正當事由時,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請假,倘若勞工已提出請假,則雇主就需要依法給假;反過來說,如果勞工沒有請假,那即便有正當事由,雇主也不需要給假,也無需給付代金。

以婚假為例:

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07 日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上開函釋已明文婚,婚假的請假期間,係結婚前10日起至3個月內請畢,假設勞工在這段期間內皆未請假,那麼請婚假的權力就會消滅

  • 勞工事後不能主張婚假(可與雇主協商)

  • 也不能要求雇主發給「婚假未休工資」

質言之,勞基法給予勞工「請假的權利」

是否行使請假權利係視看勞工個人,雇主並無置喙餘地

雖說如此,但法律依然賦予雇主審查勞工請假事實與事由是否相當的權利,此觀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之規範,即可了解: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因此,當勞工申請病假時,其實雇主有權利要求勞工提供病假證明,若勞工未能提供證明,則應認定「未完成請假」,因此當日仍負有提供勞務的義務。

此外,勞動基準法也明文雇主可以針對請假進行適當的管理與規範,見以下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款之規範即明: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不過,細繹勞基法第70條第6款之規範,係將「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歸屬同一類,似乎僅限於將之作為獎懲、升遷之一部分?是否得擴張解釋為,雇主可以制定請假程序呢?

當我們對於法律解讀有所爭議時,不妨看看法官的說明。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上開法院判決,即明確敘明,勞工請假應依規定辦理

故公司倘若已有完整、合理的請假流程,而勞工「無理由」不依據流程辦理請假,則可視為「未請假」而認定勞工曠職。

反之,公司若未有請假程序的明文規範,雇主於事後方要求勞工依要求辦理請假程序,此時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認定上,即很有可能產生更多爭議,例如:

原本請假都不用證明,因此勞工多未留存請假證明,因而無法立刻提供請假證明。

此時,要主張勞工未提供請假證明而屬於曠職,即會產生爭議,足見,公司於管理制度上明文規範之重要性喔!!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勞工放(請)假?-假有四種,各有不同|曾翔專欄
◆ 生病請特休!這樣還要提出證明才可請嗎?有關特休你需要知道的原則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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