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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性平法修正後育嬰留職停薪注意要點|曾翔專欄

111 性平法修正後育嬰留職停薪注意要點|曾翔專欄-HR
▲111 性平法修正後育嬰留職停薪注意要點(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曾翔

有鑑於台灣生育率已經遠低於正常水準,政府不斷制定各項措施以期增加生育率,並在今(111)年對於性平法性別平權措施做了不小的修正,本文針對最重要的育嬰留職停薪進行簡述。

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與程序

首先,無論勞工係何種性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只要符合:

  1. 任職滿六個月後;

  2.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符合上述兩個要件,即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最長時間為兩年,如同時養育兩個子女則以最小的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另外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一次育嬰留停以六個月以上為原則,但有必要的話可以申請低於六個月的育嬰留停,最多兩次,但每次最低仍以三十日為限。

過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必須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立法者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因此在111年1月12起刪除第22條規定,因此目前配偶間可以考量家庭狀況,同時或輪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盡可能避免過去大多是由女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狀況。

除了性平法本身的規定之外,業界最容易忽略的(或不知道)就是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了勞工要申請育嬰留停時必須於十天前以書面記載各個事項向雇主申請。也因為前述本法刪除第22條規定,因此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不再需要檢附配偶的就業證明文件。但無論如何勞工不可能在當天、口頭即可完成育嬰留停申請,甚至以此當作避免被雇主解僱的手段。

但也請雇主注意,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313 號判決曾指出法無明文限制育嬰留停不能補件,因此,即便勞工一開始只以口頭提出申請,但並不代表雇主可以拒絕,而是應該要求勞工補齊書面文件資料,勞工拒絕提供或提供文件仍不符合規定,才可以拒絕。

二、育嬰留職停薪中的福利

育嬰留停期間,勞工可以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雇主負擔的保費可免繳,而勞工需負擔的保費可以遞延三年緩繳(性平法第16條第2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若有投保就業保險且保險年資滿一年,可以依據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金額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每一子女合計可領取六個月,但同時撫養兩名子女以上只給付一人。

而在111年起,主管機關為落實「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推出「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政府額外補助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能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育嬰留職停薪的保護

性平法對於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諸多保障,大致如下:

  1. 依據該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妨礙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也不能因此給予不利待遇,否則會受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只有符合同法第17條規定情形且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否則不准解僱勞工;

  3. 最後,育嬰留停結束後,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亦不可拒絕,且必須讓勞工回復原有的職位,但主管機關亦指出勞資雙方仍可協議調整職務,但需要符合調動之規定(參勞委會勞動3字第0990130965號函,調動之規定現為勞基法第10條之1)。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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