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一次都要請一日、還是可以用半日當作單位?其實請特休的原則和加班補休一樣!
▲特休一次都要請一日、還是可以用半日當作單位?其實請特休的原則和加班補休一樣!(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勞工想請半日特別休假,雇主能不能拒絕?」
勞工申請特別休假的權利自106年1月1日修法後,就已經屬於「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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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不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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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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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雇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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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程序限制
注意,這邊的限制是指「請假的權利」不受限制
但如果未依規定請假,雇主依然可進行考績扣分
以上,應該是眾所皆知的基本概念…嗎(?)
那麼問題來了,勞工想申請半日特別休假,雇主能不能拒絕?
首先,勞動基準法 第38條雖然有明文雇主應給予的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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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沒有具體規範請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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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需要從其他函釋來協助判斷。
內政部 76 年 01 月 15 日(76)台內勞字第 46994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關於建議『公營事業機構勞工特別休假時間准以小時計算』乙案,得由事業單位依實際需要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04 月 26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
「一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以上二則函釋,雖然都是修法前、遠古時期的函釋,但既然兩則函釋都沒有廢止,那就應該認定還是有效,或至少可以作為參考。
第一則內政部函釋表示
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
以「日」為原則,但如果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後,在工作規則明訂其他單位,並無不可。
第二則勞委會函釋表示
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
既然函釋是用「得」,就是指「可以選擇」以「時」為單位;反之,也可以「不選擇」以時為單位
而除了上面的函釋,我們再上網查詢勞動部後,可以搜尋得到以下說法:
「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再度證實,特別休假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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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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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日」(或其他單位)為例外
既然是「半日」(或其他單位)是「例外」,自然需要協商議定,若協商沒有結果,那就回歸原則(以即「日」為單位)。
就像是加班補休一樣,以發給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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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加班後,可以選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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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補休、補休的期日,需要雇主同意
若雇主不同意、協商未果,最後就是回歸發給加班費
結論
如果公司「一開始」就沒開放其他請假單位,勞工申請半日特別休假,雇主有權力拒絕。
這邊的拒絕,不是拒絕勞工申請特別休假,而是拒絕只休「半日」,因此並不構成「拒絕給假」
但如果公司制度,明明就有半日為單位,那雇主就不能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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