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薪水內不能含加班費?書面契約超重要,別以為嘴巴說說就可以!
所以老闆只給了一包很大包的錢,但卻沒辦法說清楚這包錢的內容、計算方式
這樣整包都應該算是正常工時工資
至少行政法院這樣說
不過,上面行政法院的看法,在過去民事法院並不成立
過去最高院肯認,整包錢回推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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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怎麼推、合不合理?反正不低於法定標準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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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造就一堆基本工資,然後加班費倍率很高的狀況
但近期已有最高民事法院,「似乎」對此見解有鬆動,如下: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81 號民事判決:
「而依上開附表所載, 其因駕駛取得之報酬,除當時之法定基本薪資外,尚包括(1、2)趟次獎金,非僅法定基本工資。乃原審未遑詳查審認王承豐等 9人之平日工資為何,遽以王承豐等9人擔任駕駛工作之平日工資 為法定基本工資,並概以當時法定基本工資加計王承豐等9人所主張之加班費、特休未休加班、國定假日未休加班等金額後,皆 低於王承豐等9人當時領取5萬2000元至6 萬元薪資為由,認被上 訴人已給付足額工資云云,王承豐等9人不得更行請求延長工時 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等,自嫌速斷。」
簡單說,還是建議公司要包加班費ok,但請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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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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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
不管民事法院怎麼看,但最起碼這樣不會被主管機關罰,也可以減少勞資爭議產生
結果搞半天還是要計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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