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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駕駛自撞意外,老闆可以逕扣工資作為賠償嗎?

員工發生駕駛自撞意外,老闆可以逕扣工資作為賠償嗎?-HR
▲員工發生駕駛自撞意外,老闆可以逕扣工資作為賠償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司機駕駛自撞,公司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法規依據:民法 第 184 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新聞中車子損害為事實,而車子損害是因為駕駛車禍所導致

  • 車子是駕駛在使用

  • 司機有「不法毀損」雇主所擁有之物(即車子)的事實

  • 雇主有權向駕駛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法官這樣說
「原告請求系爭車輛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復費用,應屬適法」

不過雇主可以逕扣勞工薪資作為賠償嗎?
賠償費用是雇主說了算?勞工一定要全額賠償?

第一點,老闆能否逕扣工資作為賠償

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
「次依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這點已經說到膩了
只要勞工沒有同意扣,就不能從薪資中扣
勞工不認同賠償金額,就學本件老闆一樣,訴訟

第二點,賠償費用是老闆說了算?一定要全額賠償?

先上法條,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勞工發生事故導致雇主損害,勞工是過失者、雇主是被害人
但雇主若沒有適當管理,則應該認定雇主與有過失
縱使需要進行賠償,也應該因此而酌減費用

法官在本案如是說:
「受僱人對於僱用人所造成之直接損害係屬企業經營風險內部分擔之問題,與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所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涉及被害人保護之情形不同」
「僱用人即企業對於因企業活動所生損害往往能透過責任保險、商品及服務價格之提升,轉嫁予股東等方式分散於社會」
「是以受僱人對於僱用人成立侵權行為之認定上,將受僱人是否有責做較嚴格的認定,而使僱用人負擔企業經營所生之損害應較適當」

綜上,法官認定勞工因過失導致的損害,屬於「企業經營風險內部分擔之問題」

  • 這句話似已肯認,發生事故本來就是「經營風險」

  • 雇主可利用很多方式將風險分擔,不應將經營風險轉嫁勞工

  • 認定勞工對於雇主的侵權損害賠償應該採較高標準

不過最後本件還是判賠50%,這點倒是有一點意外
畢竟本件法官也肯認勞工有「過度疲勞」的狀況

「每日工作時間均逾9小時以上,縱於上開工作時間內,被告並未『連續駕駛』達8小時,仍有等待裝貨、卸貨之非開車時間,然該待命狀況仍係屬工作時間,無從自由離去進行任意休息,殆無疑問,且原告當庭亦坦認,有使被告超時工作等語」

這段也再次說明了「工作時間」的定義,法官的對於工作時間的定義、說明也跟勞動部解釋相同
勞動部05 年 02 月 02 日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240 號函:
「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不是手握方向盤才算工作間喔

  • 「該待命狀況仍係屬工作時間,無從自由離去進行任意休息」

  • 只要被雇主拘束在特定地點、不能離去

  • 即使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依然認定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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