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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 - 公司告知求職者,錄取後須到分公司上班、非徵才廣告的上班地點,是否觸法?EP.36

HR解惑小教室 - 公司告知求職者,錄取後須到分公司上班、非徵才廣告的上班地點,是否觸法?EP.36-360d才庫事業群
▲HR解惑小教室 - 公司告知求職者,錄取後須到分公司上班、非徵才廣告的上班地點,是否觸法?EP.36

本圖文由  360d才庫事業群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案例

Amy 收到一家商務公司的面試邀請,職缺說明上班地點在台北市中心,實際前往面談後得知,由於台北職缺暫時額滿,錄取後一開始必須先在桃園分部上班,若將來台北公司有職缺可以申請調回來。Amy 不確定這是否可以視為徵才廣告不實?雇主在徵才廣告上要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誤觸法規?

解答

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徵才廣告中的內容不同,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款、第 65 條第 1 項。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在招募、雇傭員工時不可以做不實廣告或揭示。若招募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可能遭處以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

前述就是個明顯的例子,雇主在面試過程表示錄取後的上班地點在桃園,而不是廣告上的台北市中心,即使該職缺的薪資待遇、上班時間、員工福利等條件與徵才廣告上相同,仍然是構成勞動部認定的「廣告不實」。提醒雇主切勿為了吸引人才來面試而誇大職缺內容,若導致求職者誤信,不只浪費雙方時間,甚至會觸法受罰。

小提醒

雇主在面試時也要特別留意,不要詢問到一些與職能無關的個人問題,例如:籍貫、黨派、宗教、性傾向、星座血型、婚姻、五官外貌、生活狀況等屬於隱私範疇的問題,但若因職務要求須要了解,面試官必須提前說明,讓求職者理解此提問與工作之間的關係,以免引發誤會。

延伸案例

還有哪些常見的徵才廣告不實案例呢?

例一:薪資不實 徵才廣告寫【薪資保底 3 萬】,但實際上是底薪 27,000 元加上業績獎金、加班費,才可能達到 3 萬元薪資。曾經有客運公司為了徵求司機而發出誇大的薪資廣告,最後遭到勞工局開罰。 相關報導:錄取就給5萬? 全航客運遭控超時、徵才不實

例二:刊登公司沒有在徵人的職缺 A公司自以為好心幫忙B公司徵才,但A公司本身並無此職缺;或是另一種情況,某公司刊登「作業員/計時人員」的徵才廣告,求職者到場面試後,該公司卻告知目前僅需正職人員,並無招募計時人員。過去曾發生這樣的案例,經由勞動部認定已造成求職者的錯誤認知,屬不實廣告,予以裁處。 相關訴訟: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9204號訴願決定書

例三:沒有提供徵才廣告所列出的福利內容 某企業在徵才廣告中載明福利制度包含勞保、健保,但受雇者到職後,該公司卻未依徵才廣告內容為該員工辦理投保作業,經主管機關裁定為不實之廣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並處以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相關訴訟:勞動法訴字第1100001420號訴願決定書

★ 補充提醒 ★

依照法令,雇主有義務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所以提供勞健保原則上不能算是公司福利,不過有些雇主將其寫在徵才廣告上,若沒有照實執行,除了廣告不實,同時也會造成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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