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連假期間離職,退保可不可以先提早辦理?
▲勞工預告做到2月底(即2月28日),即2月24日即不用再進入公司,公司可在2月24日就辦理退保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勞工於連假期離職,公司能不能提早退保?
問:勞工預告做到2月底(即2月28日),即2月24日即不用再進入公司,公司可在2月24日就辦理退保嗎?
答:不行!!
法律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應該在到職日進行投保、離職日進行退保
既然勞工聲明於2月28日離職,公司自然不能提前於2月24日進行退保,正確做法應該是在2月28日進行退保作業。
但是2月28日為國定假日,誰來辦退保作業?
2月28日當日屬休假日,你休假、我休假、勞保局 也休假,因此2月28日當日,自然無法辦理退保作業。
有鑑於此,勞保局特別開放若勞工於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日離職,雇主可於「次一個工作日」辦理退保作業即可。
提早退保,是錯誤的喔。
順便提醒,勞工離職屬於形成權
因此,雇主即使千百個不願意,不想給付例假、休息日、休假日工資,也不能片面認定勞工係於2月24日離職,並且提早結算工資喔!!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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