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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來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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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關於即將離職人員使用特休的問題如下,
人員是109.03.02到職,於今年112.04.24離職,其特休還有104小時未休完。
此人員4月份都沒上班,因為4/01-4/02逢六日,4/03-4/05是國定假日休假,4/06-4/24皆用特休排休。
請問離職人員這樣排休是可以的嗎?公司一定要同意這樣的排休嗎?
hrfriend
只是來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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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23-03-20 17:57:29
我實際處理的經驗是,告知勞工特休排定權在你沒錯!但公司可以拒絕,但是你未休完部分一樣會結算薪資給你(並免違法),當然公司願意讓勞工這樣休也不是不可以。
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原則上特休假是可以自己排沒有錯,但公司還是可以協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