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早上請事假,公司能要求之後補滿八小時&不給加班費?
公司員工要請假有很多種不同的假別,一般我們很常遇到的病假、事假或是婚、喪假都是勞工請假的種類之一,工資給付的標準也會跟隨假別而有所不同,像是病假公司可以「折半發給」,事假則是「不給工資」。近日北市勞工局則針對勞工請事假一事舉例,若有員工早上請事假三小時後到公司上班,公司是否能要求員工必須之後再補上三小時,上滿八小時的班,且不必給予加班費?
▲若有員工早上請事假三小時後到公司上班,公司是否能要求員工必須之後再補上三小時,上滿八小時的班,且不必給予加班費?(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工局)
公司能要求之後補滿八小時+不給加班費?
如勞工早上請假三小時的事假後才來上班,雇主是否能要求必須補滿今天請假的三小時,還不給之後的加班費呢?明明都請了假還要再多上班,而多上班的時間也不給加班費是否合理,北市勞工局指出,公司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因為請假的時間應該和當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即使勞工事後也同意多上班三小時,仍屬加班,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因為根據勞動部先前的函釋就有說明:「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否符合該條第2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員工請事假,應該注意這些事
既然說到事假,編輯在簡單幫各位讀者介紹有關事假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以上五點是請事假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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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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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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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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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員工出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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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在事前經過請假程序,但若有緊急狀況發生可請親友代辦
而事假的法源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請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是指雇主當天只能「不給請假當天」的薪水,也可以不給「全勤」,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司不能「倒扣」薪水,這樣是違法的喔!
有的公司也會想,員工請事假的話,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事假的相關證明呢?其實要不要讓員工提出證明的決定權在公司本身,如果覺得需要確認員工是否真的有事而要請假的話也是可以要求文件證明,但各位也需要有認知,就是事假的證明不像病假可以明確取得,規定有時候過於嚴格,可能讓員工覺得公司有刁難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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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珈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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