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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中所指「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該如何計算?

育嬰留停中所指「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該如何計算?-HR
▲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影響,讓雇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 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近年來性平觀念逐漸普及,根據勞動部統計,111 年申請育嬰續保人數較 110 年度成長約 8 千人,而近期也針對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的「10 日前」發布涵釋,其中所謂的「10 日前」期間,是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計算至受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

育嬰留職停薪中所指「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該怎麼計算?

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影響,讓雇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 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而有關「10 日前」之計算方式,期間應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計算至受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勞動部舉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 5 月 15 日,則受僱者最遲應於同年 5 月 4 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口頭告知也可以嗎?

至於勞工可否以口頭完成育嬰留停的申請?根據專區文章提醒,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313 號判決曾指出,法無明文限制育嬰留停不能補件。因此即便勞工一開始只以口頭提出申請,但並不代表雇主可以拒絕,而是應該要求勞工補齊書面文件資料!

勞工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符合兩種要件

另外,若勞工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無論勞工何種性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符合以上兩個要件,即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最長時間為兩年!如同時養育兩個子女則以最小的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在時間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基本上一次育嬰留停以六個月以上為原則,但有必要的話可以申請低於六個月的育嬰留停,最多兩次,但每次最低仍以三十日為限。

以及勞工在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並可持續累積保險年資!又為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勞工育嬰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 70% 保險費,不須繳納,由政府補助;被保險人應負擔之 20% 保險費,可依其意願選擇遞延 3 年繳納。

若公司有員工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需求,人資也須多加注意有關勞工提出書面資料證明的「10 日前」時間晚應該在何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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