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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老是遲到就請特休,這樣是可以的嗎?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勞動部104年05月0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
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裁判字號:81 年台上字第 127 號》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 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小結 2
特休假,可以在工作規則暨勞動契約規範請特休假的程序。屬於勞資雙方僱傭契約內容一部,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46994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
上開釋示僅係原則性規定,若經勞資協商後,以全日、半日甚或以時計算均無不可。
這裡就有學問了喔:公司是要用勞基法第38條還是要用勞基法第70條去規範,就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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