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薪酬設計是為了管理而非減少成本!從工資看獎金與考核應合法、公平的重要性
▲很多公司的獎金都是「老闆說了算」;考核都是「看老闆喜惡」,如果是公司還停留在「人治階段」,那這樣運作模式肯定爆炸(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在看這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的規範時,一定要搭配以下函釋:
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
「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綜合以上,可以知道工資受到法律相當高的保障
只要有工作事實,就需要發給薪資(不管工作內容好壞)
「另有約定」
是指雙方都不爭執且勞工同意扣薪
需要在事件發生「後」進行約定
這規定顯然對於很多雇主來說是「惡法」
畢竟扣薪是最直接、簡單、暴力且有效的管理方式
但這樣的方式,通常都不是好方式
其實要用加、減薪資總額,進行員工管理並非絕對不可
而且在實務中其實相當常見,大多數人也覺得理所當然
例如:「全勤獎金」
遲到、早退或請假,就不發給全勤獎金多數人都可以接受吧
沒錯,工資是「勞務的對價」
因此理論上有勞務提供,就應該給予對價報酬
但「勞務對價」的評斷標準只有唯一一種嗎?
這邊就是懂不懂、會不會「用」勞動基準法的差別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的計算」可以透過勞動契約進行約定,常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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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務提供時間為計算:時薪、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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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整提供勞務為計算: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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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務提供達標為計算:業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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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特定勞務為計算:職務津貼(輪班津貼、證照津貼)
未達到、未滿足發給要件,公司就不發給(不是扣)獎金
只要有明確的約定,薪資中可以有很多不固定的獎金
這些獎金都跟勞工的勞務提供有關,因此都屬於工資
要計入投保薪資
要計入加班費
都是工資,只是發給的「要件」不同
達標:發給
未達標:不發給(不是扣)
雖然這聽起來不是很困難,但執行起來還是有一定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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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完整的薪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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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確的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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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確實的執行能力
要把薪資切割、另外設定各種獎金,重點還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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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就要讓勞工清楚地知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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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人資人員進行公正的考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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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與考核制度需要穩定且公平地運作
很多公司的獎金都是「老闆說了算」;考核都是「看老闆喜惡」
如果是公司還停留在「人治階段」,那這樣運作模式肯定爆炸
除此此外,將獎金切割為各種不同的名目,也會有很多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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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低本俸非常可能會導致招募時產生相當程度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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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門檻如果沒有設定好,會使得勞工有動輒得咎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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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非常確實地落實該薪酬、考評制度
考評需要嚴謹的執行
薪資計算要切合考評
光這兩點就會導致公司需要更多管理人力與成本
(還沒說到加班費計算跟投保薪資調整)
簡單說就是有一好,無兩好
管理權力大了,但管理成本也會相應增加
很多公司是為了減少成本而巧立名目,但真正的薪酬設計是為了管理而非減少成本
利用薪酬制度進行管理,其實是必要的管理制度,只是...
多數公司向來不怎麼重視管理
多數公司還是維持著人治管理
多數公司沒有足夠的管理能量
多數公司沒有能力制定合法的規範
很多公司沒有辦法遵循自己的規範
時代在走,公司的經營模式與概念也應該與時俱進
公司應更看重人資人員的管理功能
人資應該學著結合管理需求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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