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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這 4 類工作才適用責任制,雇主也需要支付員工超時的加班費

符合這 4 類工作才適用責任制,雇主也需要支付員工超時的加班費-HR
▲根據勞基法的觀點,責任制實際上代表的是什麼呢?哪些工作可以被視為責任制?是否一定無法獲得加班費呢?(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理鴻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郭柏鴻

哪些工作可適用責任制?責任制能否獲得加班費?

當求職時,有時候雇主或面試官會提到該工作是採用責任制。一般人對於責任制的理解通常是指勞工領取固定薪水,但必須完成工作任務,甚至在下班後也需要隨時待命。然而,根據勞基法的觀點,責任制實際上代表的是什麼呢?哪些工作可以被視為責任制?是否一定無法獲得加班費呢?

適用責任制的工作類型

根據勞基法第84-1條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只有符合以下特定性質的工作才能夠適用責任制:

  1. 監督、管理人員:這指的是被雇主僱用並負責事業經營和管理工作的主管級人員,他們對於一般勞工的僱用、解僱和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

  2. 責任制專業人員:這指的是根據其專門知識或技術執行特定任務並負責任務成功或失敗的工作者。

  3. 監視性工作:這指的是在特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4. 間歇性工作:這指的是工作本身以間歇性方式進行的工作。

只有符合上述四種類型的工作,才能夠適用責任制。此外,需要經過勞動部的核定公告,然後雇主和勞工必須進行「書面約定」勞動條件,並提交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核備,方可符合勞基法中合法的責任制要求。

責任制工作者有哪些?

根據勞動部的核定公告,目前適用於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大約有40種。如果您想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否適用責任制,可以到勞動部的網站查看最新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個工作曾經被公告為適用責任制,之後仍有可能被廢止適用,例如家庭幫傭、托兒所保育員、美容美髮、廣告業等工作,這些曾經適用責任制的工作後來被取消了適用責任制的規定。

責任制是勞基法上的「例外」

勞基法採用法定工時制度,即規定勞工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根據行業特性可加入彈性工時制度。

然而,針對某些特殊性質的工作,根據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經過勞動部核定公告後,雇主和勞工可以另外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的限制,而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這些適用於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通常被稱為「責任制」勞工。

由此可知,採用責任制等於是排除了勞基法中有關勞動條件的核心規定,因此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公告和核備的雙重把關。對於符合條件的情況,並非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而是需要嚴格符合特定要件。事實上,大部分雇主聲稱的「這份工作是責任制」並非勞基法上的合法責任制,因此仍無法避免勞基法中關於正常工時、法定例假和休假等規定。

即便是採用責任制,也需要支付加班費

如果雇主與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約定的正常工時超過法定的正常工時,則基本工資必須根據工時比例進行增加計算,舉例來說,如果雇主與員工約定每月的正常工時比法定的正常工時多出三分之一,依照目前基本工資是每月 26,400 元,那麼該員工的每月工資不能低於35,200元(26,400 + 26,400 x 1/3)。如果實際工作時數超過約定的工時,那麼超出的部分仍需要支付加班費給員工。


本文由  理鴻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標題《哪些工作可適用責任制?責任制能否獲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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