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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祭兩項新措施!勞工夏日高溫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防護措施

勞動部祭兩項新措施!勞工夏日高溫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防護措施-HR
▲雇主與人資既然能以正常的思考邏輯,推想、了解高溫下工作可能對勞工產生風險與危害,基於正常人的合理判斷與想法,認為雇主應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應該並不為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或許「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你都沒有聽過;畢竟上開兩個規範都是比較冷門的規範,多數人可能都不瞭解。

但是身為人資「職業安全衛生法」總應該有聽聞過吧!!

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8款即有明文: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4款則明文: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綜上,雇主應該針對「高溫」可能引起的危害,應提供適當的設備與措施;並應該提供急救、休息或其他保護勞工身體健康、安全的規劃措施。

倘若連職安法都不知道,那最起碼、至少、應該,有翻過、看過、聽過勞動基準法吧,勞基法對雇主應保護勞工的身體健康安全,也有相關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 8 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當然,萬法之母的民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4831條之1: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即使甚麼法規都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

退萬步言,今年夏天的高溫令人感到可怖,按常情而言正常人都應能知悉,高溫下提供勞務可能對於人身產生危害。

雇主與人資既然能以正常的思考邏輯,推想、了解高溫下工作可能對勞工產生風險與危害,基於正常人的合理判斷與想法,認為雇主應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應該並不為過。

因此,雇主若要主張「不知者不罪」顯難令人信服;且行政罰法對此更有明文規範,如下

行政罰法第8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所以,如果真的被罰,建議還是先自我自省、檢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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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職業災害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但如果職業災害的發生係因為雇主未履行法定的義務(保護勞工健康與安全),則此時依然會構成「侵權行為」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勞基法、職安法...等,都能解釋為保護他人之法

簡言之,如果雇主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但仍不能免除災害發生,雇主依然需要負擔職業災害的「補償」責任,但僅限於補償,勞工因災害所受到損害,雇主不需負擔。

反之,若雇主並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勞工因此產生災害,則雇主除了需要負擔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以外,更需印負擔損害賠償(例如:勞動力減損,賠償金額相當高),甚至會連帶產生刑事 責任(例如:過失致死)。

因此,強烈建議雇主(含工作場地管理人)與人資夥伴,對於勞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請務必多上點心。

不單單是避免職災、保護勞工,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前程與安全。

勞動部祭兩項新措施!勞工夏日高溫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防護措施-HR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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