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時間在週六,有需要給員工加班費嗎?
▲從工作時間的定義,可來判斷培訓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公司培訓員工於週六上課,要不要給加班費?
這個問題,從不同的面向來看,可能會有不同的評價
有人會認為:
培訓後取得專業能力,有利於勞工自己,不要計較那麼多
也有人會認為:
培訓後增加產值也是雇主受益,勞工額外花時間當然是加班
以上說法都有理由,所以我們還是先從法律上來看
首先,先來溫習「工作時間」的定義:
勞動部105 年 02 月 02 日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240 號函:
「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從工作時間的定義,可來判斷培訓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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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培訓是雇主「強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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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就存有指揮監督關係,屬於工作時間
這當然不是我們自己說的,參以下函釋有相同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01月0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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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BUT
另外一個問題來了,怎麼定義「強制」?
實務中也常常聽到雇主說勞工「自主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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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勞工歡欣鼓舞心懷喜悅地加班,並不是雇主經營上需求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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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我們有建立加班申請制,勞工都不想申請加班、拋棄加班費
加班會帶來心靈祥和、法喜充滿,這顯然與多數常情不符
所以才會有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本案判決就是「自主加班」的案件):
「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
在判斷是否屬於「強制」,其實不應該只從「外觀」判斷
「自由參加」跟「自主加班」一樣,可能都不是自由意識下的選擇結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08月18日(81)台勞動二字第25381號函:
「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其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
簡單說,如果公司保證選擇自由,但不保證選擇後的結果
那當然不能認為是「自由參加」,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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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不參與培訓,但你可能被扣分、甚至喪失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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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不參加培訓,但是主管會在各種場合下酸言酸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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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各種公司的情況,會違反個人意願「自由」地參加訓練
這些狀況都跟前面判決提到的「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而「自主加班」相同
表面的自由,並不能認為屬於真正的自由選擇
培訓如果與執行職務高度相關,其實還是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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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利用工作時間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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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培訓後雇主也享有利益
如果擔心訓練成本無法收回,也可以搭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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