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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工作日出勤忘打上班卡或下班卡者,雇主得否扣當日薪資或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

『簡文成專欄』勞工工作日出勤忘打上班卡或下班卡者,雇主得否扣當日薪資或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HR
▲勞工工作日出勤忘打上班卡或下班卡者,雇主得否扣當日薪資或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按我國工時制度,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又就工作日之正常工時間起訖,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及同法第70條第1款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是勞資雙方應就工作日之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於勞動契約書中約定之或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之。

2.另,同法第30條第5、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又雇主置備勞工出勤記錄之目的、方式等,下列函釋均有清楚闡明:

(1)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5月30日勞動2字第1010066129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前開規定皆在課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並應覈實記載,俾明確勞資權益。另,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至有關工時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2)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1日勞動2字第1030002829號函: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規定係課雇主記載及保存出勤紀錄之義務,其目的在確明勞工之出缺勤狀態(含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等),應「覈實記載」,始可明確勞資權益。又簽到簿或出勤卡記載如有不實,事業單位應命權責人員釐清實際出勤情形並適時更正,除非有具體證據足認勞工未於簽到簿或出勤卡所示上下班時間內提供勞務,否則即應認勞工於簽到簿或出勤卡所示上下班時間內有提供勞務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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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部106年3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
「五、未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有關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規定,係課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並應覈實記載至分鐘為止,俾明確勞資權益;至其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非以打卡為限。又前開出勤紀錄為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為明確雙方權益,雇主仍應置備所有人員之出勤紀錄為宜。」

3.申言之,同法第50條第5項及第6項課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規定,實因工作時間為重要的勞動條件,且因勞資雙方就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認定時有爭議,為使勞工前述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息日、例假及休假明確化,乃課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覈實記載至分鐘為止,俾明確有關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假日加班、請假、曠工、遲到、早退等攸關勞資權益事項,且出勤記錄記載如有不實,事業單位尚應命權責人員釐清實際出勤情形並適時更正,以確保出勤紀錄正確性,俾作為勞雇雙方認定勞工實際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息日、例假及休假之佐證,而就出勤記錄適時更正,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明白表示:「勞工上、下班之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之處,雇主事後亦負有於核發當月(次)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及時修正之義務,始符合前揭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之規範意旨。」

4.就勞工忘記打卡是否構成曠工要件,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24日臺(80)勞動2字第24671號函略以:「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換言之,勞工如能舉證就當天應出勤之時間已實際出勤並提供勞務,例如監視器、電腦工作記錄、同事出具證明,雇主即不得以曠工扣薪或要求勞工請事假扣薪來處理,惟雇主得要求勞工就實際出勤情形補正其出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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