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勞工工作日出勤忘打上班卡或下班卡者,雇主得否扣當日薪資或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
5.此外,就勞工忘打卡,雇主予以扣薪之適法性,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判決明揭:「經查,系爭工作規則第24條規定:員工除差假外,應依規定時間上下班並親自打卡、記時,未遵守者處理方式如下:上班緩衝時間以5分鐘為限,超過緩衝時間將依實際缺勤時間不給薪。由此以觀,系爭工作規則僅係針對上班時間緩衝時間內,尚未到公者,按「實際缺勤時間」不給薪而已。並未有員工已實際提供勞務,僅因為忘打卡,即應給予扣除全薪之處罰。是倘員工已經提供勞務,僅因忘記刷卡之情形,被告自不得本此規定,扣除當日工作全薪甚明。...是除被告能舉證證明,原告打卡上班後,客觀上確有異常早退時,始得依系爭工作規則第24條規定,按實際缺勤時間比例扣薪外,自不得僅於原告忘記打卡,即將其當日全天日薪扣除,要屬當然。2.次查,原告於101年11月5、7日均有上班,但忘記刷下班卡,上班卡則有過卡,但當日確實有提供全日勞務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衡諸上述說明,被告自不得僅以原告忘打卡,即任意扣除當日全部日薪。是則,原告依系爭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該二日之全薪共計4000元,應屬有據,而應准許。」
6.勞工工作日出勤忘打上班卡或下班卡者,如能舉證就當天應出勤之時間已實際出勤並提供勞務,雇主不得扣當日薪資或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雇主如逕自扣減當日薪資或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扣薪1小時,違反同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反之,勞工未能舉證且有實際缺勤時間,雇主得依實際缺勤時間比例扣薪,雇主未依實際缺勤時間比例扣薪而有溢扣情形,亦係違反同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全觀公司、感恩企管公司及勞資雙贏企管公司董事長簡文成寫於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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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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