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要包含績效獎金嗎?
▲勞保的投保金額是指公司按照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的,再參照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這個月薪資總額的認定方式會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為準。(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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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要包含績效獎金嗎?
台灣很多公司因為人力有限,很多時候公司為了省事會便宜行事,像是員工的勞健保投保薪資,都會跟員工說是照底薪去申報,但其實這樣做會有違法的問題。
依照勞保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勞保的投保金額是指公司按照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的,再參照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這個月薪資總額的認定方式會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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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每個月公司所發勞基法上的工資=月薪資總額,再按月薪資總額依投保級距投保,當然如果每個月收入不固定的,勞保局也說了是用最近三個月的平均來投保。
至於受雇的員工於健保的投保金額也像勞保的投保薪資一樣,是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合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為準。
所以問題回到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範圍是否有包括績效獎金?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2日臺77勞動2字第10305號函:
「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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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在申報勞健保薪資時,是應該將績效獎金算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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