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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上,同性伴侶是否也能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請假權益?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的規定同性伴侶受僱者可以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一年最多可請 7 日家庭照顧假,與事假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家庭照顧假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可不支付薪資(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依同法第 21 條,雇主不得拒絕家庭照顧假的請假申請,也不得因為員工請家庭照顧假,影響全勤獎金與考績或進行其他不利處分。

此次修法後的影響

這次修法後同性配偶能共同收養子女,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同婚家庭的領養不會再有血緣上或背景上的限制。

也就是說上述的假別適用的情形會變多,例如在喪假時,「子女」的定義就會包含所收養子女(不限他方親生子女),育嬰留停的情形原本只限於同性伴侶他方之親生子女,現也因為修法後不再侷限僅有他方親生子女,是包含共同收養子女,至於家庭照顧假的話,勞動部本來的解釋認為「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 1123 條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所以在修法前後應無區別。

總結

最後來總結一下因為同性伴侶成立婚姻關係後在工作上可以請的假別吧!

  1. 婚假

  2. 喪假

  3. 陪產假(目前限女性勞工)

  4. 家庭照顧假

  5. 育嬰留停(修法後已包含共同收養子女)

在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同性伴侶在工作上也能享有與異性伴個相當的請假權益。雖然在陪產假方面仍有一些限制和差異,但這些都是基於生理上的原因所致。期待未來能有更有效率的法律修正或解釋來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與異性伴侶無異。


本文由 小保羅勞動小教室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檢送「同性伴侶註記」認定其性質相當於「結婚登記」,並準用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配偶」之判決
◆ 人資應檢視有關勞工請假管理規則,有無請假程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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