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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 雇主最高罰50萬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包括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是其他方法,而有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等。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及同法第 38- 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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