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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公司是否該發給工作未滿三個月的勞工資遣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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