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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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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員工逾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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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單位 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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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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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事業單位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拒絕進行協商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者,或第八條第二項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或第十條在預告期間將員工任意調職或解僱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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