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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爭議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有一家公司,因為受到金融海嘯的波及加上自身經營不善,而面臨了歇業的問題,公司向員工表示,請他們回家等候消息,而若已經有找到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另行就業。這種做法算是公司和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的表示嗎?那有資遣費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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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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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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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公司並沒有明顯的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就字面上的意思「可以另行就業」可以認為公司是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所以員工可以勞動基準法第16及第17條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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