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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司幹滿一年可享年假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按照我國職工年休假制度,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表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且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元、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 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按有關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上述要求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比如,某員工在原單位連續工作了6個月,進入新單位後又連續工作了6個月,則該員工符合了“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要求,可享受帶薪假。但如此時提出休年假,則當年可休的天數就只能按6個月來折算。
而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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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台灣大多企業沒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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