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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時間要怎麼給才合理?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勞基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需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於每日休息時間以外,必須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30分鐘,且哺乳時間要視為工作時間。不過哺乳時間以外並未再給車程時間,因此除非企業本身就設有托兒設施,否則一般女性員工根本無法來回家裡與職場進行哺乳。替代的安排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規定,女性員工可以申請哺乳時間用來集乳,低溫保存後回家餵食嬰兒。

  勞基法中雖然只規定女性員工有哺乳時間,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基於雙親可平均分擔養育子女的責任,因此並不排除男性勞工也可以請求。只是男性勞工如果無法30分鐘內來回進行哺乳時,無法請求集乳時間。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工利用哺乳時間進行買菜購物等非哺乳用途時,若被雇主發現後可能會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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