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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縮短預告期間 避開年終獎金支給日?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陳先生於今年元月被預告資遣,解僱生效日原本是2月10日。不料雇主卻在年終獎金發放日前二天告知解僱提前生效,不足預告期間的日數則改支給工資。基於公司工作規則內明文「年終獎金發放日未在籍者得不發給」,因此我陳先生領不到今年的年終獎金。公司可用「支給工資」取代「預告期間」,避開年終獎金發放日嗎?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要資遣勞工時應依工作年資給予最高30日的預告期間。同條第3項也明確表示,雇主未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者,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勞委會表示只要雇主在工作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就可以不支給。但雇主若因不想給付年終獎金給即將離職的員工,所以支給不足預告期間日數的工資,而將解僱生效日提前。此種作法不只是雇主違反應給予預告期間的法定義務,且嚴重損及勞工權益,因此認為依然可以向公司領取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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