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退休金給付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7.2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到職日:74年6月
2. 職務:會計人員
3. 勞資爭議發生經過:
申請人自民國74年受雇於XX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3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退休獲准,於102年5月31日打電話向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遭公司悍然拒絕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74年6月27日到職,擔任業務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32,837元(下同)元。
2. 本人已經於102年4月19日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要求資方依法發給退休金1,412,012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是公司員工,勞方已經依法自請退休。
2. 資方同意依法發給退休金,惟應該扣除勞方在職期間因資方作業錯誤,造成資方溢付勞方應負擔之勞保費、就保費及健保費。亦即勞方應返還不當得利之保費。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退休金78萬元整,該項金額已經扣除勞方同意返還之不當得利的勞保費、健保費及就保費金額。
2. 該項退休金金額資方同意於102年7月24日以前,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彰化銀行天母分行勞工林oo個人帳戶中。
3. 勞資雙方皆同意放棄於勞動契約期間所衍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和解成立
案例說明:
1.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依法得自請退休。
2. 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 本案資方因作業疏忽,造成資方溢付勞方在職期間,應由勞方自行負擔之勞保費、就保費及健保費。亦即資方主張勞方應返還不當得利之保費。
4.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最後勞資雙方達成和解,資方同意發給勞方退休金78萬元整,該項金額已經扣除勞方同意返還之不當得利的勞保費、健保費及就保費金額。